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12021987********,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现住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山东**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苏E*****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沿钢城区府前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执勤民警对该车拦停检查时,该车驶离,民警在钢都大街与永兴路路口将该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莱钢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5.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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