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泥河头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花
检察官助理:师卢艳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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