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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故意毁损财物,于2007年12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J8****号小型轿车自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神龙宫”KTV出发,途经巾山东路105号泰和轩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秀华

检察官助理  许嫣婷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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