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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现住地浙江省云和县**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泉市安仁镇饮酒后,搭乘蔡某某驾驶的浙K2****号轻型栏板货车回到云和县城。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附近,换由陈某某驾驶该车辆回家,行驶至云和县**街道**村**号门口路段时,碰撞上王某某家车棚,致车辆及车棚受损。后附近群众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处置并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5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00 mg/100ml;浙K2**** 号轻型普通货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云和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明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驾驶证号查询、前科查询记录、涉案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认某某材料、户籍信息等;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车辆鉴定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和县**村**房,手机号1835880****;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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