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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系**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帝豪牌小型轿车从本市西溪路附近出发,途经西湖隧道、西湖大道等道路,当其驾车沿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定安路口时停车,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灵敏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电子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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