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0年6月2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9J***小型轿车,行经本市**路**号时发生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289mg/100mL。同日提取被告人陈某某血液,经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酒精含量2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车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车辆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记录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达

2020年6月22日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