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现住泰顺县**乡**村**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23时左右,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泰顺县大安乡行驶至泰顺县罗阳镇,23时25分许,在罗阳镇廊桥大道金都十足便利店前路段处倒车时,与金某某驾驶的浙CE****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某某逃离现场。次日凌晨00时11分许,民警于罗阳镇廊桥大道华鸿小区附近查获陈某某及其驾驶的浙G2****号小型轿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泰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2021年2月2日,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受害方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吸测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员查档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165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技术报告(温汽学〔 2021〕车检7000012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技术报告(温汽学〔 2021〕车检7000013号)、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逢渲
检察官助理:翁林洁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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