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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 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巴曹炉头村往龙港市方向行驶。当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途经龙港市巴曹半河东村559号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7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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