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2020年3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途径浦江县黄郑线9公里400米吴店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资料、报警单、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傅某、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检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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