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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时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其朋友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琼E3****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直行时,与沿吉浦路加油站出口进入吉浦路,由万某某驾驶的琼A9****红色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现场勘查中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2020年9月10日00时50分,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去洋浦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同年9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口吹酒精测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南琼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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