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里**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A9****号车载罗某某等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店、美兰区**路**KTV唱歌喝酒,次日1时许散场后,其独自驾驶前述小轿车途径**路、**路等道路欲前往海口市秀英区**路回家,1时42分许行驶至海口市**路**宾馆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当场酒精呼气检测超标后带至医院抽血,抽血毕带回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鉴定,其当日血液乙醇浓度为16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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