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琼A6****小型轿车,途经澄迈县老城镇道辅村路口路段处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陈某某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咸青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 年 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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