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街**路**路口内进200米对面出租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查明:2019年6月29日1时2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S****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银海路百家汇超市前路段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被琼海市执勤巡逻的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护栏损失费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护栏报价单、交通护栏赔偿发票等;
3.证人证言: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 露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
式:1387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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