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7****号出租车(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搭载其朋友陈某乙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巴记石锅鱼饭店行驶至南山区南头街一甲村,陈某乙下车。当日7时38分许,陈某甲独自驾驶车辆行驶至南头街道南新路由北往南兴业银行路段时,该车右侧与道路右侧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护栏金属条弹到人行道的路人唐某某(2012年5月27日出生),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在事故现场停留10分钟后,驾驶车辆沿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新路北往南方向逃离现场,车辆行驶至南山区南新路与学府路交汇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粤B1****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随即对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2.05mg/100ml。因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期间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陈某甲所在**公司赔偿王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唐某某未接受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日志、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情况说明、收据、维修报价单、被告人三面照、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粤B7****小型客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点菜单:有点啤酒的记录、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母亲赖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7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赖某某、被害王某某、证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粤B7****号牌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录像、行车轨迹截图、视频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方
检察官助理 钟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