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8****车辆搭载朋友李某甲返家途中,途径楼新四路,转弯刹车时险些与路过的新湖派出所巡防队员黄某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下车与黄某某理论,新湖派出所另一名工作人员李某乙路过后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摁倒在地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做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血测结果为18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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