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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8****车辆搭载朋友李某甲返家途中,途径楼新四路,转弯刹车时险些与路过的新湖派出所巡防队员黄某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下车与黄某某理论,新湖派出所另一名工作人员李某乙路过后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摁倒在地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做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血测结果为18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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