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溪**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厦**栋**工作单位:深圳市**装饰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号牌小型汽车在罗湖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公交站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5.3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号车曾途经丹平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不按规定时限接收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情况说明,人员指纹卡、人员基础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车辆详情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