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4时26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报称:在龙岗区**路**酒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警情非交通事故,但粤KJ****(临时)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陈某某有无证驾驶、危险驾驶的嫌疑,遂要求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陈某某未配合。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联系电话1952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