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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6〕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街往朱围大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松岗市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R/05R86(临)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60mg/100ml,案发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16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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