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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41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2****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万紫精品酒店前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情况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l598870****)

2. 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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