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神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租住于保康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保康县**镇往保康县城方向行驶。行至过**镇**路段,因未确保安全,与对向由邓某某驾驶的鄂FT93**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时发现陈某某饮酒,遂抽取血液样本,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7.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邓某某、彭某某证言;4.视听资料;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515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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