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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3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汪杨线由申津渡方向往狮子口方向行驶,至狮子口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拦车检查。因被告人陈某某不能有效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带其至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798****,1388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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