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鄂Q****1二轮摩托车从汪营镇交椅台村出发向双岭子村方向行驶,车行至双岭子村“大罗坝”路段,因避让牟某某停在路边的货车而摔倒,遂找牟某某理论,牟某某报警。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笔录;4.(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70号检验报告、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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