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19年12月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漳县**镇**线**公里(***村路段)时,被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某驾车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0.8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9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现场笔录、查获及抽血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07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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