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0114199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园**栋**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2时24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Z 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国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鹦鹉大道腰路堤路口至归元寺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0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车辆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现场照片;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恩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电话138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