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2号凌派牌小型汽车,沿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和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美路下集还建楼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查询情况及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及抽血图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讯问视频;5.抓获、破案经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万方旭宇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3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