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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汉川市杨林沟镇至汉川市庙头镇,行至杨林沟镇西湾幼儿园门前时,与对向正在超车的熊某某驾驶的鄂A****V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证明、送达回执、电子保单、认罪认罚表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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