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3********,汉族,中专,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渔场**号,住湖北省洪湖市**中学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DH****小型轿车,沿洪湖市城区沿河东路龙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龙街停车场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洪湖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资料,发案经过、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振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渔场**组**号,联系电话1362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