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429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潜江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潜江市张金镇齐力路朋友家吃酒席,席间陈某某喝了两杯毛铺白酒,13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建设牌”二轮摩托车回家,13时20分许,行驶至张金镇齐力路193号门前路段时,遇前方一辆白色越野车左转弯,因采取措施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潜江市张金镇卫生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采集血样现场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玉琼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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