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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汽车,从荆门市东宝区杨家桥“中海油”加油站附近一餐馆出发到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铺镇,当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段荆门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遂将其带至湖北省中医院驻高警荆门大队医疗服务站抽血并送检。同年1月23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吹气、抽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吕秀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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