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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村。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骑摩托车发生事故逃逸,于2016年7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F*****的蓝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市樊城区**路**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1,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曹蕾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路**村,联系电话158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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