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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二轮摩托车(载余某某)由郧西县**镇天河路往工业园方向行驶,行至天河路高速路高架桥下时与对向方某甲驾驶的鄂C****7号二轮摩托车(载方某乙)相撞,造成余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受伤。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郧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81.78mg/100m1,属醉酒驾驶。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余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涛

检察官助理:李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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