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城**栋**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7时47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GQ***小型汽车,行驶至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利达汽修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陈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陈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20年9月29日,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含量报告单、陈某某驾驶证、机动车交警平台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4、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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