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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1分,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悬挂伪造鄂G*****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附近往**购物中心方向行驶,当行至**大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案发现场视频资料;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俊

检察官助理 石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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