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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78.7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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