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南正街与107国道交叉路口地段,在实施右转弯进入右转弯专用车道时,与沿右转弯专用车道逆行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后,陈某某将车开至交警大队城西中队,然后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处理。民警对陈某某进行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随后将陈某某带至临湘市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2020年12月15日,经岳阳春风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9.77mg/100ml。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和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春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维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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