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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组,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小区**楼,非人代表,政协委员。2019年9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号轿车从郴州沿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宜章方向行驶,在宜章出口处被查获.经鉴定其驾驶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贰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仪器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截图,抽血执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后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传唤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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