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市**镇**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沅江市公安局在**镇**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32.61mg/100ml。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沅江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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