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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0********,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酒后驾车,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无证驾驶,2019年5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6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镇**村何某某家搭架,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何某某家就晚餐,期间饮用了2厅啤酒。18时40分许,此前因酒驾C1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湘******小车沿X020线前往长沙县**镇,行驶至3KM时被被正在该处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1毫克/100毫升,随即抽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3克/100毫升。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何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④检验报告;⑤告知笔录、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劣迹,且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醉驾,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9年12月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497****。

2.移送案卷2册,附卷1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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