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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04年1月8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县**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湘潭市惠景司法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8.0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峥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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