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资兴市**路**宿舍,现住资兴市**新区建材大市场**栋**房。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资兴市市政府方向沿晋宁路左转弯驶往兴华路菜市场方向。19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兴华路物联网超市人行横道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刮擦,造成行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血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1mg/100ml。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全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粤法正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5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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