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物业有限公司,中共党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因饮酒驾驶,于2015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警大队扣留驾驶证。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大道**小区饮酒后,于同日23时许,驾驶牌照为湘******的小车从**小区出发上**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口至时**路口时被交通民警拦下检查,其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7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公安系统查询驾驶员信息结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此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七)项,应当从重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曾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七)项,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勋
助理检察员:郑 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号候审,联系电话:1867075****;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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