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湛江市霞山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97****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2时11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36mg/100ml,并提取陈某某的血样送检,经检验,陈某某血样中检见乙醇成分,浓度为13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2.1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5353****。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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