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景中心打卡健身馆喝酒。5月24日凌晨3时15分许,陈某某驾驶粤G89****号小型轿车从上景中心出来进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途经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13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2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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