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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现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汴河路奇石小镇小区南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259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4.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陈某某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之侨

2020年0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灵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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