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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3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甘A*****号三轮汽车在天祝县**镇**路倒车时,将后方魏某某家电动三轮车碰撞,致电动三轮车受损,经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县藏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 。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魏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修理车辆的全部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斌

                             检察官助理:何良全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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