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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务工人员。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民勤县城凯伟休闲会所饮酒后,叫其朋友郑某某过来代驾自己的鲁C0****号小型轿车返回项目部,郑某某驾车行驶到民勤县中医院西侧什字西口后下车,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到民勤县城人民公园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34mg/100m1。

上述事实由证人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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