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永昌县**广场**座**单元**室。2015年3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因无证驾驶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永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6月11日因赌博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三天,5月30日被释放,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从英皇KTV出来,无证驾驶甘C*****号红色别克牌小轿车沿新华路走到市医院十字到上海路,从上海路走到文化街北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6mg/100ml。后抽取陈某某鲜血样送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鲜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人身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香仲英
检察官助理 杨文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永昌县**广场**座**单元**室。(联系电话:1820945****)
2侦查卷1册;
3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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