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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在北环路柴家门路口驶入北环路时,与驶入柴家门路口王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倒车时将路口停放的甘J*****号小轿车和甘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驾车逃逸,逃逸至长安大道丽苑客都超市门前路段时撞在路中护栏上,护栏将对向杨某某驾驶的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致五车受损,路中隔离护栏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6mg/100ml。陈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经陇西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五车受损,路中隔离护栏损坏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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