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职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靖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远县**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学强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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