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91981********,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西安**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7号的白色丰田小轿车驶出本市碑林区**小区,在寻找车位过程中,与一男子因车位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后驾车驶离并将车辆停放于草场坡**店门前人行道沿上。2020年1月18日晚21时54分许,西安市交警支队碑林大队接群众报警称碑林区草场坡有一男子涉嫌酒后驾驶陕A****7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当日晚22时许,碑林大队民警出警前往草场坡路巡查,并于23时50时分许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3.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材料;
4.移送起诉告知书;
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6.常住人口信息;
7.被告人照片及现场查获照片;
8.工作证明;
9.指纹捺印卡;
10.犯罪信息查询表;
11.查获经过;
12.交通违法经过自述;
13.血样提取登记表;
14.鉴定结论及通知书;
1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7.返还物品凭证;
18.情况说明;
19.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材料;
20.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1.报警人身份信息;
22.证人证言;
2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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